法院筆錄使用情形
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1、2、3樓均有出租,自己居住於3樓,無增建及特別影響交易情事,另提出1樓租約,依租約顯示承租人為許O銘,租期為105.5.20-110.5.19,租金為35000(未稅)。本件拍定後除3樓可形式判斷確由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及無人使用部分點交外,其餘部分均不點交。又本件拍賣範圍包含3樓頂樓加建之遮雨棚及其他一切增建之附屬建物,均屬主建物之範圍,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,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,請應買人注意。
本物件拍賣公告,若有遺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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