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筆錄使用情形
點交否:不點交
使用情形 一、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查封時,債務人在場,稱本件不動產出租中,租期為民國109年5月至112年6月,租金每月17,000元,有一車位B3,編號532,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。依鑑價報告所載,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。以上等情,本院不為實體認定,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。二、拍定後不點交。三、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、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,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。
本物件拍賣公告,若有遺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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