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建坪
45.52
法院筆錄使用情形
點交否:不點交
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,第三人謝O妮在場表示該屋債務人出租予其使用,另於測量增建期日時第三人謝O妮在場表示現1樓及3至5樓由其居住使用,並已提出經公證之租約,租期為109.3.23-129.3.22,每月租金3萬元,2樓部分分A、B、C室另由其轉租他人使用,亦提出租約。本件建物為109.8.3辦竣查封登記,第三人謝O妮係於查封前承租使用,故拍定後不點交。
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,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,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。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,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。
本物件拍賣公告,若有遺誤,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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